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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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03-02)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文超2006年2月19日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

2、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选题)第四条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第五条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城市

3、雕塑建设管理工作。(资金)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雕塑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设及维护。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雕塑公园和公共城市雕塑建设。第八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发展改革、城市园林、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办理城市雕

4、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城市园林、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雕塑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按照规定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市城市园林部门负责会同市市政、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占用城市绿地和其管辖的城市广场建设的城市雕塑的选址意见,负责场地占用审批管理和雕塑建成后的维护保养。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市市政等有

5、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内部建设的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雕塑设计应当和周围建筑、景观氛围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建设城市雕塑,雕塑题材的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设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6、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施工任务。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四条设计城市雕塑,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第十五条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除外。第十六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为实施创作、保证雕塑艺术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需要变更创作、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创作、设计者的同意。第十七条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者应当对雕塑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7、,保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八条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九条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

8、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创作、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优化创作、设计方案;对在重要位置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或者公共雕塑,建设单位还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评审、论证时,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二条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按照维护工艺和方法进行维护管理,保持雕塑的完好与整洁。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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