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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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包括教学工作

2、量、教学效果、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四项要素,将四项评价要素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章教学工作量第五条教学工作量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安排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和实践环节指导(含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的总量。教学工作量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基本要素。第六条教师教学工作量评价以教师当学年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Q)为依据。教学工作量用周学时表示,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排课周学时统计,实践环节指导工作量须折算成周学时,具体

3、折算方法由各教学单位确定。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总量,确定每一位教师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标准和必须达到的最低工作量标准(Q_D=6),并规定教师所承担的课程教学的最低比例,同时也可以规定教师所承担的实践环节指导的最低比例。基本工作量标准用区间表示,设定上限值(Q_U=前20%-浮动)和下限值(Q_L=10周学时)。第八条教学工作量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档,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等级ABCD标准超过基本工作量(Q>Q_U)完成基本工作量(Q_L≤Q≤Q_U)未完成基本工作量,

4、但达到最低工作量(Q_D≤Q<Q_L)未达到最低工作量(Q<Q_D)等级量化赋值分11951注:A等级教师数不超过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的20%第三章教学效果第九条教学效果是指由学生和教学单位对教师所承担课程(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和实践环节(含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教学效果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核心要素。第十条教学效果评价首先按课程和实践环节分别进行,然后由所在教学单位对教师做出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和标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拟定。第十一条教学效果评价等级分为A、B、C、D和E五档,A为最高等

5、级,E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等级ABCDE标准不超过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的20%,评价期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与A等级教师数之和不超过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的60%,评价期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非A、B、D、E者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或者当学年所有课堂的综合评价结果为D严重及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等级量化赋值分107520第十二条连续两学年教学效果评价为A者,可以免评一年,免评者的教学效果评价记为A(免评期出现教学事故者除外)。第四章课程建设水平第十三条课程建设水平是指教师在课程建设中所取得的成

6、绩,包括各级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双语课程、提升课程以及核心课程、网络教学示范课程等课程建设项目。课程建设水平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要素。第十四条课程建设水平按项目规定建设时间平均计分,衡量办法及评价细则见附件1。第十五条课程建设水平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档,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等级ABCD标准项目分≥83≤项目分<81≤项目分<3项目分<1等级量化赋值分10730第五章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第十六条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是指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

7、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等)、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鼓励要素。第十七条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按项目规定建设时间平均计分,统计范围及评价细则见附件2。第十八条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档,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等级ABCD标准项目分≥156≤项目分<152≤项目分<6项目分<2等级量化赋值分10730第六章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第十九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根据教学工作量(X1)、教学效果(X2)、课程建设水

8、平(X3)和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X4)四项要素的评价等级和量化赋值分加权计算得出,并按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和不合格E五个等级。第二十条四项评价要素的权重为:评价要素教学工作量(X1)教学效果(X2)课程建设水平(X3)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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