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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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专业,促进学校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三条学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专利工作的规划或计划、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权的维护与放弃、专利转让与实施的审批、专利奖励、专利资料管理、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等。第三章专利权的归属第四条职务发明原则上包括: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所做出的发明

2、创造;离职或退休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场地、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职务发明须由学校科研处根据其性质、内容等实际情况作出认定。第五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属于学校所有的专利。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第四章专利的申报和

3、授权第七条发明(设计)人应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第八条发明(设计)人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由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事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第九条发明(设计)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或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第十条对职务发明专利,学校负担申请费、代理费、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维持费等相关费用,并从第十四条的奖励金额中扣除上述费用;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由发明(设计)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由个人

4、支付。第十一条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第十二条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知识产权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需交科研处备案。第十三条发明(设计)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属职务发明的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交由科研处存档,非职务发明需将专利证书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第十四条对于已授权的职务发明专

5、利的奖励按照《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执行。第五章专利的转让与实施第十五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学校统一管理。第十六条职务发明专利的转让需由发明(设计)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如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职务发明专

6、利的侵权等纠纷由学校负责处理,发明(设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协助。第二十条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和转让获得的收益,学校将收取其50%作为专利成本费。第二十一条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和转让须在科研处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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