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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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都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新都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合法发包,并与分包单位签

2、订安全生产协议。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并严格按照要求拨付费用。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及毗邻区域内各种管道,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理、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第三章工程监理责任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和职

3、责等内容,相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监理。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核、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和拨付情况,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施工总承包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4、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率必须达到60%以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每月按时到岗。第十五条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考评和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岗。第四章施工单位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具备国际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不

5、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文明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

6、照《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设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文明施工管理人员。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排,监督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

7、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问题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相关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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