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办法(66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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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概念)(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二)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

2、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6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第四条(法律地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市、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编制

3、与实施的原则)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加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第六条(管理部门和管理要求)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技术规定,作为6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第七条(组织编制和编制经费)市、县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安排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的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各区管理机构承担。(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1、市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主要由市财政承担。滨湖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

5、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各区管理机构承担。 2、三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来源由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三)年度编制计划的重点内容:1、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62、城乡重要地区;3、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危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地区。第八条(编制要求)(一)单元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元的主导功能;2、建设总量控制;3、三大公共设施安排,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4、重大功能性项目布局;5、城市设计整体框架。(二)控制

6、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确定地块的边界和用地性质;2、规定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3、具体落实三大公共设施项目安排;4、明确“绿、蓝、黄、紫线”的保护范围;5、提出城市设计控制性指标或指导性要求。第九条(编制资格)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从事规划编制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6第十条(审批机关和审定、审批要求)(一)城市“141”范围内的单元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二)城市“141”范围以外镇的单元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审定。(三)城

7、市“141”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市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县范围其他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城市“141”范围以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公告、公众参与)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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