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落实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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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落实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做好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管工作,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三)根据国家年度通知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

3、持方式。第七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资料明细详见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第九条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以下简称市两部门)根据财企[2012]96号文件和工信部、财政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负责向全市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信息。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区两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通知中要公布本地区申报工作咨询电话、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第十条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单

4、位向注册地区两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方式,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具体要求按年度通知精神执行)。区两部门在对项目实地考核、资料审核无误的前提下,联合行文上报市两部门,并同时在国家工信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填报推荐意见。第十一条市两部门收到区市县推荐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和申报文件后,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1、市两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2、对经考核符合规定的项目,由两部门组织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市场前景、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3、市中小企业局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的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4、公示期结束后,市两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审计。5、审计结束后,市两部门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信部备案。6、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四章资金安排及使用第十二条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第十三条项目补助方式、补助比例按照当年工信部、财政部下发的申报通知执行。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两部门对各区市县组织申报、项目初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

7、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第十七条区两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进行总结,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两部门。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

8、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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