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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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作出的不予通过的技术审评意见持有异议而提出复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复审是指,由社会第三方专家组成的复审专家委员会,对审评意见中有争议的技术事项以会议的形式,听

2、取药审中心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和申请人的意见,公开论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第四条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负责接收复审申请以及复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复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复审申请9第一条药审中心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应将不予通过的审评意见以及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权利、方式和期限等,经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于因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或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以及违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而造成技术审评不予通过

3、的,不再告知申请人。第二条申请人对审评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药审中心电子邮件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复审,提交书面《药品注册技术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技术资料,并同时通过申请人之窗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同意技术审评意见。第三条复审申请应针对技术审评意见中有异议的技术事项提出并说明理由,其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一章复审专家委员会第四条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应建立复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选入专家库的专家,应为现任的中华医学会、

4、中国药学会、中国药理学会等学术组织的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9第一条专家库应按药品审评的专业分类,将专家按临床、药学、药理、毒理、统计等各学科,细分专业和所长。第二条复审会议所需专家在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遴选。第一章复审会议的准备第三条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将《药品注册技术复审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转原审评专家,并于60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第四条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应确定该复审事项的联系人,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联系人负责制定复审会议的计划,确定具体工作的流程和时限,提出临床、药学、药理、毒理

5、、统计等各专业所需复审专家人数。必要的,还应提出所需的法律专家和患者代表。第五条联系人在遴选复审专家时,应在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按照计划所确定的专业和专家人数,在专家库中使用计算机随机遴选。在原技术审评阶段参加过专家咨询会的专家不应选为复审专家。选出的复审专家名单应由联系人与见证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联系人应及时与复审专家沟通,确定会议时间以及有无利益冲突等事项。9如有专家无法参加会议或存在利益冲突的,联系人应按上述遴选程序重新补充遴选专家,按照专业评定的复杂程度,保证各专业专家人数为

6、三人以上单数。第一条联系人在确定复审专家和会议时间后,应及时将复审会议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和审评专家。第二条申请人与审评专家应及时将参会人员名单提交联系人。申请人参会人员应为复审事项的主要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审评专家参会人员应为主审报告人、相关专业主审人和参审人。第三条申请人和审评专家应准备提交复审会议的资料,并于复审会议召开前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复审办公室。复审办公室应当于复审会议召开前15日将资料送交复审专家。第四条关键参会人员因故无法按时参会,不能在60日内召开复审会议的,复审会议延期,复审

7、办公室协调各方后重新确定会议时间。第五条复审会议召开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审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审申请的,复审会议取消,复审终止。第一章复审会议的召开9第一条复审会议开始前,复审专家应先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并推荐产生复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复审会议由复审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第二条复审会议一般先由审评专家陈述审评意见形成过程和不予通过的理由及依据等;再由申请人陈述对审评意见的异议、理由及依据。第三条复审专家就争议事项向审评专家和申请人提问,充分了解双方的技术观点和依据;提问结束后,复审专家就争议事

8、项充分讨论、各自发表意见。第四条复审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投票,在《复审专家投票表》(见附件2)上明确意见并写明理由和依据,由复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复审意见。第五条复审会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同步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也可采用全程现场电视直播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和各方的监督。未经许可,申请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第一章复审意见的执行第六条9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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