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涉及旅行社的二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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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涉及旅行社的二十要点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以来,走过了三十多年立法历程。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共设10章112条。现针对旅游法与现行旅游法规、司法解释相比,新增加或加重处罚的涉及旅行社的规定,归纳出以下二十个要点,供旅行社从业人员参考学习:一、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如将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或旅游意外保险等捆绑销售,将涉嫌强制交易行为。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加旅游依法享有特殊

2、保护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接待上述三类人参加旅游,非但不能差别对待增收费用,反而要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并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这三类人在旅游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要举证已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就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大力度打击“零负团费”,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

3、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4、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如何理解“不合理的低价”。低价是低于成本的价格,有不合理的低价,反之也有合理的低价。有时,旅行社正常的促销,一定事先有方案,这个方案要留存好;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每一个旅行社都有自己的成本,都有自己的渠道来控制成本。旅行社须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可以举证说明其促销低价的合理性(如旅行社当年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已在前期经营中摊入回收,因所余票等可自行定价而形成的团费报

5、价降低,或者旅行社将景区、住宿酒店向其集中支付的奖励性款项作为促销补贴等)。旅行社无法举证低价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低价,俗称“零负团费”。●如何理解诱骗旅游者。诱骗旅游者即诱导、欺骗旅游者,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二是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三是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四是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诱骗旅游者。●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6、,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由于是诱惑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无论公开或私下收取,无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四、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店,绝大多数只接待团队旅游者,当地居民不会在这种商店消费,这类商店的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其本质是经营者正

7、常价格的基础上价外加价,将增加出的部分价款支付给旅行社,属于不正当利益。●当地居民公共商业购物区,不属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如奥特莱斯或法国老佛爷,商店均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经过调研,奥特莱斯或法国老佛爷商品价格不仅公开、透明,更是公平合理的,同一商品在不同商家价格差异不会太大,商店给予旅行社的费用,不是通过商品加价得到的,而是原来的商品价格不变,是在其价内让利支付的,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上述第二款规定,从旅行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手段上作出禁止,斩断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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