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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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98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及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

2、生“三同时”的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总体原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办法前,暂按以下范围分级负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总投

3、资500亿以下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我省境内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具体负责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辖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企业的;跨县(市、区)的;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之

4、外的和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二、做好职责划转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办法前,为确保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职责划转交接期间工作的平稳延续,“三同时”工作暂时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确定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的分级范围执行。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

5、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规定的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为保证审查结果科学、客观、公正,预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现场核查专家可从安监系统和卫生系统专家库中抽取,兼顾工程技术、职业卫生和行业专家参与审查。相关职责尚未划转的,安监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规定,做好建设项

6、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实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责任,强化对企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责任。要对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7、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以及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具体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建或2011年以后投产的,按规定补办职业病预评价审核(备案)、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2010年投产的,按规定补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201

8、0年以前投产的,企业应尽快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并于2012年年底前将检测、评价报告报本通知分级范围确定的管理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四、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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