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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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恩施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教育单位:现将《恩施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恩施州教育局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5月28日14恩施州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5月28日印发14恩施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管理,提高全州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效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

2、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和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关于〈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针对我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合实际”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继续教育登记对象及学时规定第一条恩施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且达到国家规定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管理制度,实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一)中小学教师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

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14(二)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三)班主任教师一个周期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每年6学时)的专题培训。(四)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学时,校长及教务主任、政教主任等校级干部在职提高培训一个周期内累计不少于240学时。(五)教师培训者和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年满55岁的男教师和年满50岁的女教师须参加培训登记,但对学时任务不作要求。第二章继续教育登记范

4、围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度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学时各占50%,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要及时登记。(一)集中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活动包括: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2.纳入当年培训计划的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143.国家、省、州教育科研部门(教育学会)及各县市教研室举办的教学研讨、课程教材研修、教育科研、教育评价等集中培训;4.各级电教装备部门组织的电化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中小学实验教学技能等教师集中培训;5.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层次的培训考试合格者。(二)校本研修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

5、教育学时登记的包括:1.教师自修活动(含读书笔记、教学反思、自主研究等)、校际研修活动、网络研修活动等;2.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内外教学观摩、教研组研究活动、常规听课及教学基本功训练;3.校级竞赛课、示范课、教研课,经验交流等;4.县市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教育学会)立项课题的研究活动;5.教育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经验总结等交流、发表、获奖,教育专著、教材教参编写出版)。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在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恩施14州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以下简称“州教师研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分

6、级培训、分级管理”的办法。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一)州教育局负责全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制订全州继续教育规划;规范管理全州继续教育教材和教学资料;审定县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县市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评估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等。(二)各县市教育局负责本县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和确定的培训任务;制订本县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建设县市教师培训基地;审定本县市

7、举办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计划;指导、评估本县市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办学质量,确保培训经费落实到位。(三)州级教师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培训者、班主任、中小学校长、全州高中教师、小学和初中骨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以及国家、省要求开展的各种培训及管理工作。14(四)县市教师培训机构主要承担班主任、中小学校长、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项目相关培训任务及相应管理工作。(五)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校本研修”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第七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强授课管理。采取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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