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

ID:40140601

大小:80.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7-23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_第1页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_第2页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_第3页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_第4页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议定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的议定书(中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指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指一个东盟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一缔约方”),考虑到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由中国和东盟

2、各成员国经贸部长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议》)及相关议定书;认识到必须通过尽量减少贸易壁垒并保障对各缔约方领土内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进行保护,以深化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往来的必要性;同时,高水平的货物贸易协议将便利并加强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利用;22注意到《货物贸易协议》的第18条规定,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需要将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的实质性规定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技术

3、性贸易壁垒第一条目标本章旨在:(一)便利和促进各缔约方间的货物贸易,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加强在制订、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工作上的信息交换合作;(三)推动对各缔约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理解;(四)有效解决各缔约方贸易中出现的问题。第二条范围22本章适用于各缔约方所实施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货物贸易的全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不适用于:(一)本议定书第二章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二)政府机构为政府机构的生产或消费要求制订的采购规格。第三条定义就本议定书而言,世贸

4、协定附件1A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应适用。第四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确认各缔约方确认各自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技术法规一、当相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者即将拟就,各缔约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22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的气候因素、地理因素或技术问题等。二、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将对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该缔约方的法规,只要其确信这些技术法规足以实现与其法规相

5、同的目标。三、如果一缔约方不能等效接受对方的技术法规,应对方的要求,该缔约方应作出解释。第六条标准一、在制订、采用和实施标准时,各缔约方应确保各自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3的规定。二、各缔约方应鼓励各自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与对方标准化机构合作。这些合作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标准的信息交换;(二)标准制订过程的信息交换;(三)在国际标准化机构中针对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合作。第七条合格评定程序22一、各缔约方须致力于促进接受在其他各缔约方境内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以提高合格评定的效率,保证合格评定的成本效益。二、各

6、缔约方认识到,有诸多机制可以便利承认合格评定程序和结果。三、各缔约方同意就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测试、检验、认证、认可以及计量等进行信息交流,以便在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及各缔约方有关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签署合格评定领域的合作协议。四、各缔约方在开展合格评定合作时,应考虑各自机构参加相关的地区或国际组织,如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情况。五、各缔约方同意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密切的合作,以推动各缔约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六、一

7、缔约方应另一方请求,须提供不接受在另一方境内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理由。第八条透明度22一、各缔约方承诺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相关要求,使自己新制订或修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可获取。二、一缔约方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方提供其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全文。三、除因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而采取紧急措施,各缔约方应给予对方不少于60天的评议期。四、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评议意见予以认真考虑,并应要求,尽力提供对这些评议意见的答复意见。第九条技术磋商一、当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采取的有

8、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可以要求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尽早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答复。二、被请求方应在各缔约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技术磋商,以达成各缔约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