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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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作业指导书1 参考标准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2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试料体积为1000ml,萃取液体积为25ml,使用光程为4cm的比色皿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试料体积为500ml,萃取液体积为50ml,使用光程为4cm的比色皿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4mg/L,测定下限为0.16mg/L。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检出限为0

2、.04mg/L。地表水、地下水的检出限为0.01mg/L。3、定义 本方法采用下列定义。 3.1总油指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四氯化碳萃取并且在波数为2930cm-1、2960cm-1和3030cm-1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主要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 3.2 石油类 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四氯化碳萃取、不被硅酸镁吸附、并且在波数为2930cm-1、2960cm-1和3030cm-1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 3.3 动植物油 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四氯化碳萃取、并且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当萃取物中含有

3、非动植物油的极性物质时,应在测试报告中加以说明。 4原理 用四氯化碳萃取水中的油类物质,测定总油,然后将萃取液用硅酸镁吸附,经脱除动植物油等极性物质后,测定石油类。 总油和石油类的含量均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A3030进行计算。动植物油的含量按总油与石油类含量之差计算。5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

4、和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5.1 四氯化碳(CCl4):在2800 cm-1~3100 cm-1之间扫描,不应出现锐锋,其吸光度应不超过0.12(4cm比色皿、空气池作参比)。 注:四氯化碳有毒,操作时要谨慎小心,并在通风橱内进行。 5.2 硅酸镁:60~100目。取硅酸镁于瓷蒸发皿中,置高温炉内550℃加热4h,在炉内冷至约200℃后,移入干燥器中冷至室温,于磨口玻璃瓶内保存。使用时,称取适量的干燥硅酸镁于磨口玻璃瓶中,根据干燥硅酸镁的重量,按6%(m/m)的比例加适量的蒸馏水,密塞并充分振荡数分钟,放置

5、约12h后使用。 5.3 吸附柱:内径10mm、长约200mm的玻璃层析柱。出口处填塞少量用萃取剂溶剂浸泡并凉干后的玻璃棉,将已处理好的硅酸镁(4.2)缓缓倒入玻璃层析柱中,边倒边轻轻敲打,填充高度为80mm。 5.4 无水硫酸钠(Na2SO4):在高温炉内550℃加热4h,冷却后装入磨口玻璃瓶中,干燥器内保存。 5.5 盐酸(HCl):ρ=1.18g/ml。 6仪器和设备 6.1 仪器:自动油分仪,OL-1010B型6.2 玻璃砂芯漏斗:G—1型40ml。7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油类物质要单独采样,不允许在实

6、验室内再次分样。采样时,应连同表层水一并采集,并在样品瓶上做一标记,或者将每次采样后将样品瓶装满,取出水样后测出样品瓶的溶剂,根据体积数给出合适的萃取比。样品如不能在24h内测定,应采样后加盐酸酸化至pH<2,并于2-5℃冷藏保存。 8测定步骤 8.1 测定 上机操作测定石油类或动植物油类,根据水样的种类来取水样体积和四氯化碳体积。当水样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时,水样体积为250ml,四氯化碳体积为25ml;当水样为地表水、地下水时,水样体积为500ml,四氯化碳体积为25ml。9精密度和准确度 9.1 精密

7、度 两个实验室测定石油类含量为1.44~92.6mg/L的炼油及石油化工废水,相对标准偏差为1.36~9.04%。单个实验室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含量分别为0.43mg/L和2.17mg/L的城市生活污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14.6%和7.80%;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含量分别为4.35mg/L和19.3mg/L的食品工业废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8.50%和1.07%。 9.2 准确度 单个实验室测定100~300mg/L的炼油厂污油,回收率为72~88%;测定100~300mg/L的成品油,回收率为75~90

8、%;测定 80~320mg/L的混合烃,回收率为95~101%;测定石油类含量为50.0mg/L的人工水样,当动植物油(猪油、牛油、豆油和芝麻油)的加标量为30.2~43.0mg/L时,回收率为94~107%。 10实验记录 10.1分析实验记录要求做到清晰、详尽和完整,不得以回忆的方式填写记录,实验记录具体内容包括: 10.1.1样品名称编号。 10.1.2取样体积(需要稀释的样品要记录稀释倍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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