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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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

2、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土地交易市场第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社会提供土地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收集、汇总、研究、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和土地价格信息,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三)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

3、标、拍卖、挂牌交易;      (四)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开展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土地交易提供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七)完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其他机构不得承办: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租赁;      (二)经批准将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和工业用

4、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三)出让、租赁的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引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进行的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服务承诺、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监督查处等土地交易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土地公开公平交易。第九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交易场所建设,完善信息收集发布、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功能,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

5、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第十条 进入土地有形市场提供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提供中介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遵守土地有形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交易活动参与人应当服从市土地交易中心的管理,遵守现场纪律、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十二条 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禁止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炒卖”土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查封等关系,且未经抵押

6、权人、相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土地交易,依法需要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交易前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依法需要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当在交易前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申请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或者工业用地、申请将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的土地、以及申请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租赁土地,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或者依法收回,并予以储备;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交易的,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

7、易。第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      (一)招标: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人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挂牌:在一定期限内,将拟出让、租赁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第十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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