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

ID:40170518

大小:3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4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_第1页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_第2页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_第3页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_第4页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   一、挂失止付的限制   1.挂失止付票据种类的限制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从该条规定的字面含义分析,只要能确定付款人的票据就可办理挂失止付。而票据是要式证券,付款人作为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则是一张废纸,因而凡票据均可确定付款人,可确定付款人则可办理挂失止付。可见,《票据法》对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并无实质性的限制。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对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作了较多的限制,缩小了可办理挂

2、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银行汇票与转账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转账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本票之所以不能办理挂失止付,可能是因为不能确定代理付款行,止付申请无法送达代理付款行,挂失止付无从操作的缘故。笔者认为,这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法定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应予以修改。而对于未承兑的商业汇票,笔者认为,未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人仍然有承兑与付款的可能,为防止票款被冒领,有办理挂失止付的必要,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也是可行的。   2.申请手续的限制   《票据法》并未对挂失止付的具体手续做出规定。《支

3、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对挂失止付的操作程序进行了细化,方便了操作,但“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的规定则过于机械和苛刻,实践中会引发以下问题:(1)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失票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知道票据何时丧失、在什么地点丧失,此

4、时有无严格登记的必要。(2)按照第二项的规定,如收款人未补记的支票丧失,或者失票人仅能提供一部分的票面要素,如仅提供票号,银行就不能受理挂失止付。因此,若付款人受理挂失止付时机械地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很多情况下票据丧失则不能办理挂失止付,有违《票据法》的原意,《支付结算办法》有必要增加上述操作程序规定的灵活性。   二、银行汇票代理付款人“法定化”的若干问题   1.代理付款人“法定化”与民法代理理论的冲突   何谓理付款人,票据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票据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①。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制定的

5、《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票据法所称的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显然,该代理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支付结算办法》第37条与上述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与上述规定则不同该条规定中的代理没有委托的前提,可以理解为不必事先办理委托手续,本系统的其他银行或跨系统的其他签约银行(实务中是总行之间签约)就当然是代理付款行。既然不需办理委托手续,就应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但这明显与《民法通则》中的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理论存在冲突。   2.代理付款人“法定化”在

6、实务中的尴尬   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若代理付款行见票付款后,在与付款行结算时,被告知票据已被公示催告,此时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种情况下,代理付款行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其代理行为没有任何过失,因此,按照民法代理理论,损失应该由被代理人——付款行承担。但如果损失由付款行承担,付款行岂不是白白遭受损失,那么,付款行就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②,要求代理付款行自行承担责任。[1]这种事件已屡见不鲜。   3.填写代理付款人的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规定:“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选择代理付款人本是出票人的自由,《票据

7、法》也没有对出票人选择代理付款人做出限制,《支付结算办法》做如此限制,明显不符合私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票据法》的规定。   实务中代理付款人的“法定化”,与委托收款的方式相比,提高了银行汇票的付款速度,笔者无意于全盘否定,但需从法理上完善,使其更好地与《票据法》及《民法通则》衔接。笔者认为,在基本肯定实务中这种做法的前提下,增加一个代理关系的确认程序,即代理付款行在付款前通过网络或加押传真等向付款行申请确立代理付款的关系,同时还可查询是否签发票据、是否被法院通知止付等内容,可以解决挂失止付无法操作、代理付款行不知法院已通知止付③等一系列问题。   三

8、、签章冲突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