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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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邮政企业劳动用工,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符合邮政发展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邮政企业用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依法规范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邮政企业用工机制,将用工管理方式由对人员总量的考核,逐步转变到通过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实现科学控制用工数量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各级邮政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生产经营需要和业务

2、结构、作业流程的调整,适时修订定员定额标准;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工作饱满的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四条各级邮政企业要针对不同的业务和区域采取不同的用工管理方式,分类区别管理。一般情况下,对普遍服务业务和县以下邮政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计划管理,人员不能突破;对参与市场竞争、商业化运作的业务和县及县以上邮政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通过认真核算人工成本和产生的效益合理、灵活地配置人力资源,在用工上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邮政企业用工形式  第五条邮政企业实行合同工和劳务工等用工形式。按工作时间划分,又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第六条合

3、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组织(包括邮政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其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第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人员。  第九条各级邮政企业不得聘用本企业内退人员,聘用退休人员属于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原则上不得使用。各级邮政企业因工作特殊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需报省局审批。用人单位应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期限、任务及相关待遇。第三章合同工管理  第十条各级邮

4、政企业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省局,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应及时拟定次年合同工招录计划,于12月5日前上报省局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按照核定的招录计划确定拟招录人员后,应向省局人力资源部报送招录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收。  招录计划应说明人员需求的原因、拟招录岗位、人数、基本条件、招录渠道。  第十一条各级邮政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  第十二条各级邮政企业的内部退养审批权限在省局。凡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省局审批。  第十三条各

5、级邮政企业应严格规范进人渠道,需要增加合同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以下渠道解决:1、从企业外部招聘企业急需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关键技术岗位等人才;2、招录应届大中专毕业生;3、从优秀的劳务工中择优录用;4、政策性接收复退转军人。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各级邮政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厅监制的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台帐。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

6、、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记录、所在部门、工作岗位等。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省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省局机关各部室、各直附属单位、各州、市局的行政负责人以及由各州、市局行政负责人授权、委托的县局行政负责人同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签约的主体资格与此相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登记。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各级邮政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特点和劳动者岗能匹配情况与劳动者商定劳动合同期限。除

7、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各级邮政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对企业起支撑作用的中高级管理、专业技术、营销岗位和高级业务技能岗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与企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新招用的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各级邮政企业招录合同工,应当查验拟招录人员的身份证、失业登记证、解除

8、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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