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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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因公派出的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考出国(境)考察人员管理。第三条员工在出国(境)前,需按有关规定填制出国(境)审核登记表,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批后,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计划预付经费。第四条 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

2、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9(三)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考察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出国(境)考察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

3、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国(境)外城市间航空交通费,如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附件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核后可据实报销。第七条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

4、伙食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指90天以内,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自第61天起,按附件一标准的80%执行。9(二)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考察人员的公杂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发给个人,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三)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考察、短期培训人员,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四)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

5、公杂费接待了出国人员的,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出国(境)考察人员每人每次出国(境)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发放国外零用费。第八条 短期出国(境)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一)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二)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9外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二所列的培训费上限标

6、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省集团公司外事及财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三)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帐时,要同时向省集团公司外事、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出明细,经批准后,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据实报销。(四)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如由违反,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第九9条 长期(指90天及以上,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费用:主

7、要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其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执行。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获得有关方面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回扣以及公款利息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有关方面付给个人的劳务性收入,可由派遣单位和个人进行四六分成。第十一条 享受对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凡对方提供资助费、津贴费或生活费者,提供的费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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