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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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号)精神,保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

2、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创新基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10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第五条省创新基金资助的

3、项目包括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和省级创新基金项目。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第六条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含量较高;3、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4、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七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4、职工人

4、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7、有较好的经营诚信和金融诚信。第八条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10引导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科技投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等。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信贷担保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管理费、其他费用等。省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20~100万元。省创新基金

5、坚持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无环境污染三项一票否决的原则,鼓励并优先支持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的产业化和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承贷或信贷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减排、能大量吸纳就业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一)无偿资助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3、企业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需达到申请省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以上。(二)贷款贴息或担保

6、补贴1、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性强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首次规模化生产,且已得到金融机构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0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四)管理费是指用于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报送省财政厅。

7、(五)其他费用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九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推荐第十条省创新基金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原则上参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执行。第十一条对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实行两级推荐。1、申请项目需首先经过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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