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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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

2、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事项依

3、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等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  第七条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变更登记。  核准变更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及名称变更的,还应当交回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八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改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4、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年度检验。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或登录,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后及时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的回复信息。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登记或者年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网上告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登记申请,经

5、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领取或者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网上通知事业单位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对受理的年检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合格标识,其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经审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而未按规定及时申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实情

6、况,发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督办书》,督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申办。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印迹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发国家统一制作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检标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自核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应当明晰,并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财产

7、状况的独立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财务、物价、税务等管理规定,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对外挂牌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处。  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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