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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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制含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例外]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

2、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具体适用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

3、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负责牵头制订代建政策,确定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管理履约保函,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组建和管理代建机构库,并对入库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财务、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实施管理和监督。  监察机关负责对代建

4、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使用功能、需求、标准等进行审核,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各项手续,参与签订代建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 [代建机构库建立与管理]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库,入库代建机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选聘。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从代建机构库中选择产生。代建机构库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

5、同市财政、建设部门制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七条 [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业主职责。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使用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应当共同签订《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

6、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内容。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招标规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中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九条 [代建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使用单位及其上级

7、主管部门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应当实行全过程代建。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  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实行代建。  第十条 [代建单位资质]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和全过程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与代建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质且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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