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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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

2、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

3、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

4、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初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5、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规范使用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定等工作;  (七)上报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按时上报基建报表;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方向和原则  第十条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财政投入

6、为主;半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以业主投资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财政一般不予投资。一些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能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贴息或政府以参股的方式注入一定的资本金,项目建成后,将财政贴息资金或政府投入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政府的政策性投入,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折合成价值量。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的政策性投入转为国家资本金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纯公益性项目,该投入作为政府投入资金来源之一,计入总投资。  第四章 工程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建立概算会审制

7、度。计委和财政应对工程项目概算进行会审,力求工程项目概算的全面、准确、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必须经过招投标。凡初步设计漏项超过原概算10%,施工图设计漏项(或变更)超过原施工图预算5%的都要相应扣减设计费。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增加的投资,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概、预、决算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六条 凡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投资计划一经安排,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的追加:  (一)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8、的,超过原概算投资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同级计委、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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