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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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政府借(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

2、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区政府委托区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区政府确定。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人选;负责财务总监的推荐以及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八条财务总监由区政府委托区财政部门

3、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区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第九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财经制度。(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副股级以上职务;2.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3年以上;3.从事财政、会计、审计及建安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

4、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1.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具有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财会工作10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上任时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对区政府和委派的区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二条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

5、资金后在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离任。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

6、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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