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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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P171一、产品责任(productliability)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VS产品质量责任性质:侵权责任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liabilitylaw)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关系。(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

2、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从20世纪二三

3、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实践中以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则用于处理产品责任案件。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怀特”案P181(WinterbottmV.Wright)原告温特博特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夫,被告怀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合格和安全的邮车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之诉。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无契约 无责任

4、”原则(一)立法概况1.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法、荷;2.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英、加《消费者保护法》;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丹、挪、日。(二)产品P177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有利于消费者)《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5、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案例产品的定义【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法律问题】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参考结论】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三)瑕疵与缺陷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

6、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①设计上的缺陷②产品制造缺陷③指示上的缺陷P181case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三种归责理论疏忽责任(TheoryofNegligence)违反担保责任(BreachofWarranty)严格责任(StrictL

7、iability)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受害人须证明: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一)疏忽责任理论P182(TheoryofNegligenc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MacphersonV.BuickMotorCo.) P182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原告从汽车零售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汽车

8、时突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车祸的原因是由于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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