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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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考勤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职工,下属各子公司按此制度原则,细化本单位管理办法,外地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有关政策制订。3职责3.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管理办法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的权利;3.2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表的备案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3.3各部门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并按时上交考勤表。4工作时间4.1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职工必须

2、自觉地按规定时间上下班。4.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5假别、假期以及相关待遇5.1国定假5.1.1全体公民各族人民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月1日、2日、3日)。5.1.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5.1.3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按照

3、该民族习惯执行。5.1.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是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5.2带薪年休假5.2.1第9页共13页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1.1.1职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5.2.1条款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1.2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如下:(一)累计

4、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二)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三)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或具有高级技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年休假十五天。1.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二)从集团内部公司调入且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满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的;(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1.1.4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做好职工

5、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1.1.5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三次,不得跨年度安排。1.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须职工本人同意,经部门领导批准、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假期工资。1.1.7经员工本人事先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其他假期合并使用。1.1.8职工已经安排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办法第5.2.4(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其次年

6、的休假天数中扣除。1.1.9第9页共13页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指职工在公司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1.1.1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1.2公司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支付未休年

7、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假天数。5.3病假5.3.1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的,需凭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挂号单及病历卡方可请假。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电话报告公司,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5.3.2职工医疗期(病假天数)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一)、职工在本公司

8、工作第1年,医疗期(病假天数)累计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病期(病假天数)增加1个月,但累计不超过24个月。(二)、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公司与职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款的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5.3.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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