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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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省局2005年修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后,休假政策和工资制度均发生了变化,2007年国务院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日由全年10天修改为11天,2007年底国务院通过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8年初原人事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随即我省也分别于2008年、2009年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2006年,事业单位进行了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更好发挥考勤和休假制度在管理工作中的积

2、极作用,本次对我局的《考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更名为《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查阅了国家和省有关休假文件和最新的节假日规定及待遇,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没有新规定的暂执行老规定。同时对各种休假待遇进行了重新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最新的节假日和休假规定。2.对考勤和休假管理进行了明确。3.按照新的分配制度要求和工资结构,明确了各种休假的待遇。力求便于操作、与将来的分配政策对接。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根椐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二条工作时间省局机关和各直属局

3、机关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测站按测站工作特点明确工作时间。全体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第三条考勤项目考勤项目包括:出勤、出差、外出学习、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探亲假、年休假、休息日及法定节日等。休息日指星期六和星期日;法定节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年共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按上级休假安排执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涉及到的有: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少数

4、民族习惯的节日按少数民族聚居区当地政府的规定放假。第四条考勤管理1.全体职工均为考勤对象。省局和直属局领导由个人或在所主管的部门进行登记考勤。各处(室、科、站)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及借调人员的考勤,负责人因出差、休假等离开岗位时要指定代理登记人员。外派人员和借调到上级机关人员,由原所在部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考勤登记。2.每月3日前,将本处(室、科、站)上月的《考勤登记表》让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单位劳人部门;劳人部门按月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严格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进行考勤登记、统计,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考勤将作为对职工考核

5、和兑现有关工资福利的依据。第五条请销假及审批1.职工休假需填写《休假登记卡》(由劳人部门统一保管),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才可离岗。2.省局机关职工请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批准,超过3天的由省局主管领导批准;休年休假和其他假期,需处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省局领导请休假,按规定报厅批准或备案。3.直属局领导正职请假2天以上,要经省局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地的,按规定报水利厅备案;领导副职请假由正职批准;各直属局机关职工请假,原则上参照省局规定执行;测站职工休假办法,由各局根据情况另行制定。4.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上班第一天要销假。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

6、上班者,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上班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5.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要对职工的各种假期作统筹安排。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主汛期一般不安排休假。测站职工,因岗位的特殊性,汛期一般不能离开测站,在非汛期安排休假和倒休。第三章休息休假规定第六条休息日及法定节日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适时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年休假1.年休假为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

7、5天。休假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日。在满规定年限下月起即可享受规定天数的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安排,最多分两次休完。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的工资待遇。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期休完的时间,可以适时安排补休。2.享受5天、10天、15天年休假人员,请病假累计分别达到60天、90天、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也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各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征求职工意见,年初制定好职工年休假计划,分期分批安排休假。第八条婚假职工结婚时,根椐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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