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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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第一章结婚 第一节结婚的概念及条件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第一节结婚的概念及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二节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

2、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第三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第三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

3、妻关系的含义: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案例:1968年4月,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孙天喜之妻为此忧虑成疾,致精神分裂,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同年孙天喜为孙家“香火”将堂兄四岁的儿子孙虎收成养子,一同生活三年,后因孙天喜堂兄的长子因故致残,孙虎被接回与生父母共同生活至成年,但一直称孙天喜夫妇为爸妈,而呼生母为伯父、伯母。孙天喜因家中屡遭不幸,1971年离家出走,孙妻生活由其弟宋金光照料。夫

4、妻关系1988年5月,孙虎因孙天喜离家十多年而音讯全无,要求县人民法院宣告孙天喜死亡,遭宋金光反对。1989年10月宋金光死于车祸。同年11月孙妻死亡,遗有房屋4间,山羊5只。宋金光之妻以自己的丈夫多年来一直照顾孙妻为由,要求继承孙妻的遗产(宋金光夫妇二人未生育)。孙虎则称自己是孙天喜夫妇惟一的合法继承人。双方僵持不下,孙天喜家产由邻居孙二婆照管。在此期间,山羊产下3只小羊羔,孙二婆为此花饲料费约80余元。夫妻关系(案例)孙天喜离家后,又于1974年在外地与耿兰英结婚,生育一子孙冬和一女孙秋。1989年3月,孙天

5、喜在弥留之际向耿兰英及在场同事讲述了自己在老家还有妻室的情况,并将自书遗嘱一份交与耿兰英。遗嘱指明老家农村的4间房屋留给尚未成年的孙冬和孙秋。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后被一药农领走,成人后前遂赴家乡寻根,恰逢孙虎与宋金光之妻为孙家遗产发生争议,便要参与继承。夫妻关系(案例)问:孙天喜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孙妻的遗产包括哪些?谁是孙天喜的法定继承人?谁是孙妻的法定继承人?该案谁有权申请宣告孙天喜死亡?夫妻关系(案例)第三章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亲子关系 (案例)案例: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

6、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日,某甲违章骑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某乙向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偿还;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某甲父母赔偿。某甲父母拒绝。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父母予以赔偿。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第四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7、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案例:A于解放前先后娶妻、妾B、C。B生有三个子女D、E、F,C也生有三个子女G、H、I。1959年7月,A与C协议离婚,C所生的三个子女归A抚养。从此,A、B就承担了抚养六个子女的义务,

8、全家人共同在西安生活。1962年初,F去美国留学后,后与玛丽结婚,生有三个女儿X、Y、Z,并定居美国,1969年F因意外事故死于美国。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案例)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1972年底,A患病,C回到A家,服侍照料A,直到1974年1月A死亡,此时除I(16岁)正在上学外,其他子女都已成年,同年10月18日,在B主持下,同D、E、G、H、I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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