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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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说明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新旧条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将现行增值税单行文纳入细则  (一)将货物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规定;  (二)混合销

2、售行为,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判断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四)放弃免税的规定  *二、修改了部分条款  (一)原细则规定纳税人用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细则第十五条改为按照销售额发生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自2009年4月1

3、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9﹞83号)  (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才不允许抵扣。(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的概念有具体解释)  (四)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

4、元以下(含本数)。  (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总原则是结合财务会计制度,方便准确地确认收入。  *三、增加的条款  (一)条例(细则第十八条)增加了有关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内容。  (二)纳税人凡是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凡纳税人自己使用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外购后用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期限延长到1个季度。但又明确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

5、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销售固定资产、旧货及物品  纳税人在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根据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以下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

6、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的按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同上。  *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购

7、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或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8、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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