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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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

2、同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

3、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4、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5、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第八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

6、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第九条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

7、,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女性、残疾人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8、责人担任。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集体协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和劳动者一方代表。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劳动者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列席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也可以就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第十二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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