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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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日期】:1994-09-24【正  文】: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1998年4月1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一)本市市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2、区;  (三)郑州新郑机场;  (四)黄河游览区;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未经登记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养犬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畜牧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鼓

3、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养犬管理与防疫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养犬,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养犬证和犬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养犬证,应到市畜牧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第八条 每户居(村)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4、力;  (三)独户居住。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申请表,并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证件: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独户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  (三)符合规定的免疫证明;  (四)犬只照片两张。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证件之日起十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纳登记费的,予以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5、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后,发给养犬证和犬牌。  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养犬证、犬牌和准养犬只实行年度审验注册。未经审验的,养犬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经核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登记费的标准为每只犬三千元;年度注册费为每只犬五百元。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后全额上缴市财政;限制养犬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  部队、公安、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经批准饲养犬只的,不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第

6、十四条 禁止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举办斗犬活动。  未经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经核准饲养的犬只,养犬者应按照市动物防疫的规定为犬只进行检疫、防疫。 第十六条 从外埠带入本市饲养的犬只,由养犬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明和养犬证。 第十七条 养犬者或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准养犬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理。  犬只丢失或死亡的,养犬者应在丢失或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

7、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证和犬牌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伪造、倒卖、涂改、擅自转让养犬证和犬牌。            第三章 犬只看护管理 第十九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第二十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但为犬只治疗或办理免疫、检疫、养犬证手续的除外;  (二)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

8、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五)不得进入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和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合动物医院)。  第二十一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将伤人大及时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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