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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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场所。按其用途大致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文娱体育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公共交通设施4类。公共场所特点人群集中,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涉及面广;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传播快。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

2、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1991.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  则责任人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

3、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

4、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培训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体检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空气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

5、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水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光照明、噪声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用品用具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

6、,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卫生检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

7、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危害健康事故概念: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8、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公共场所应建立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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