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物权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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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經濟學 物權與契約楊智傑所有權的功能定分止爭提供生產的誘因物權的概念物權德國、日本財產法國、美國謝哲勝憲法上用財產權我國民法上用物權契約上權利、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定義不動產和動產可簡稱為物物權即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英美法上租賃權利確實是財產法的範圍,然而因為民法將租賃規定在債編各論承租人使用租賃物基於土地使用協議而可行使的權利定義上符合,但是民法採物權法定(學德國),所以矛盾物權和債權的區別釋字349(不動產分管契約)釋字579、580(三七五減租租約)物權法定與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原則基於市場健全運作的假設無自

2、然獨占、外部性和公共財等市場失靈情事雙方當事人都是有能力(包括財力、知識、經驗等)從事交易,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決定交易的內容,從事對全體社會福祉極大的交易。物權的自由與限制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七五七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物權法定並非普遍適用的法理法國法國民法典並未使用物權一詞,更無物權法定相關規定,相當於用益物權的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的內容都是依當事人意思創設其內容,用益權可以附條件期限,也可就各種動產和不動產加以設定,規定承租人的權利同時具有對人權和對物權的性質日本民法典雖有物權法定原則

3、,但通說是認為習慣法可以創設物權,而且認為物權法定原則並不妥當,美國相當於物權的Property可以質、量、時間、空間加以切割,物權的創設原則上是自由的台灣司法實務突破物權法定實務上又承認最高限額抵押、公用地役權、讓與擔保等新種類和新內容的物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九十七號判決明白承認可以創設物權的新種類或新內容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也認為,並非法定物權才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物權效力)。物權法定原則不具經濟上合理性其存在的合理化理由,僅剩便於公示以確保交易安全但確保交易安全的價值並不當然可以抹煞人們對於不同物權種類的需

4、求,人們對於不同種類物權需求,是有關物質的使用效率,是攸關生產誘因的提供。物權行為的概念交易安全保護是民法的一大任務為了避免善意的第三人因交易受到不測的損害,有必要剝奪真正的權利,即剝奪原權利人的物權,也就是切斷他對後手的追索。在法制上不承認善意受讓前,物權行為的概念用來切斷原因關係的瑕疵,使善意第三人不受原因關係的影響,可以保護交易安全,是有功能的德國民法認為關於物權變動的要件,除了債權意思表示加上公示的要件—登記或交付外,尚須物權意思表示才會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的意思表示即是物權行為的概念。不需要物權行為獨立性概

5、念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物權行為無因性固可使法律關係明確,易於判斷,有助於保障交易安全但此理論的功能已被善意受讓制度所取代無因性相對化謝哲勝:不需要物權行為的概念,亦即不需要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之概念公有、共有與區分所有公有公有的土地,決定如何使用,必須經由群體決議,有決策緩慢的成本,而執行決議時,執行者和受益人並非同一人,也有代理的成本,因而公有土地使用效率不如私有土地公有土地應保留公用所必要的量即可,以提供公共財,超過必要數量的公有土地,都應該出售給私人,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至於將來如可能需要額外土地,都可徵收取得共有

6、共有可使可聚集多數人的財力從事符合經濟規模的活動共有制度的弊端決策成本增加使共有物的管理處分不必經由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而以多數決模式行之即可搭便車單一或少數的人所得到的報酬應隨著其所付出的勞力而比例增加,如此將比多數人共同付出勞力來得更有效率共有物分管契約的效力促進長期投資保護交易安全最好承認共有物分管契約但必須有登記制度搭配區分所有區分所有權包括的範圍因此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unit,individualunit)共有部分(commonelements,commonareas)基地規約(agreement)四者如此解釋,

7、才能減少區分所有糾紛解決的成本。繼受人要不要受規約拘束?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所有與使用分離使用人對土地的權利是有期限的,會影響使用人更新、改良及投資意願,將不會從事超過其權利期限的投資行為,造成土地使用人無法就土地為最有效率的使用,而使土地無法從事最高效率的使用。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土地法第一○四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五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因而

8、有使用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以促使所有和使用合一。權利的指定產生財產分配的效果權利指定會有財產分配的效果,僅在於此種指定是當事人未預期的,如果當事人取得前所能預期,則在取得時的價值即已反映此種指定。非保育類野生動物設陷阱卻由他人抓到:應保護設陷阱者殺死者卻沒找到:應保護找到者抓住又脫逃:應保障最後抓到者野生動物傷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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