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BDA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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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一、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征免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一、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征免税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需

2、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京财税[2006]947号三、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

3、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10]83号京财税[2010]2948号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

4、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日内将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3.纳入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5、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六、外籍个人个税减免事项①住房、伙食补贴、洗衣费: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六、外籍个人个税减免事项②搬迁费: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六、外籍个人个税减免事项③出差补贴:对外籍

6、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六、外籍个人个税减免事项④探亲费: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方可免税,此外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六、外籍个人个税减免事项⑤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

7、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营业税 税收优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北京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第二条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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