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关于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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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和耕地环境构成的满足农作物质量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第三条 耕地质量保护实行政府主导、所有者和使用者参与、多元投入、统筹规划、用养并重、综合防治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所需经费在同

2、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建立耕地耕作、养护、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

3、、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使用者是耕地保护主要责任者,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壤培肥、标准粮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

4、复等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第九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第十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农田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保护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严重、沙(碱)质严重的耕地,保护和改善

5、耕地生态环境。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耕地遭受污染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监测确认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应当依法划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受污染耕地和污染源进行治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

6、地的后续培肥投入,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工作,逐步提高耕地地力并达到质量标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采取财政措施和技术、工程等综合配套措施,组织开展下列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一)农田水利设施;(二)农田防护林;(三)农田监测设施;(四)田间用电设施;(五)田间道路;(六)植物保护设施;(七)其他有利于提高和保护耕地质量的农田基础设施。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保护公益性田间基础设施的完好。耕地使用者应当维护其农田内的公益性田间基础设施的完

7、好。 第三章 耕作与养护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耕作与养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合理的耕作方式、保护性耕作措施和先进适用的耕地耕作与养护技术。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采用下列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与养护技术,防止耕地的污染、破坏和退化。(一)有机肥料积制和施用;(二)作物秸秆与根茬还田;(三)测土配方施肥;(四)水土流失防治;(五)节水灌溉;(六)深松与深翻;(七)地膜覆盖;(八)生物覆盖免耕播种;(九)其他先进适用的耕作与养护技术。 鼓励和支持使用大

8、型先进农业机械开展田间作业。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方的耕地养护义务,耕地承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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