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基金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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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文件泰地税发〔2011〕49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规费(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局各分局(局、所):现将《泰州市区规费(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13-泰州市区规费(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泰州市区各种规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推进规费(基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项规费(基金)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含代征,下同)的各种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规费(基金)包括:防洪保安

2、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防建设经费、工会经费、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垃圾处理费及其他基金(费)。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负有规费(基金)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规费(基金)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费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普遍征收、规范征收、足额征收”-13-的要求对规费(基金)实施征收管理。普遍征收,就是要对所有具有基金费缴纳义务的缴费人都要按规定征收基金费。规范征收,就是要规范基金费征缴秩序,逐步实现基金费的鉴定率、准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等指标均达到100%。

3、足额征收就是要依法足额征收基金费,不得随意减免、不征或者缓征,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种规费(基金),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开征、停征、减征、免征、多征、少征规费(基金)。第六条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应当与税收征管同步,实行税收、规费(基金)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规费(基金)政策宣传工作。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缴费人广泛宣传涉费(基金)政策,无偿为缴费人提供咨询服务。第二章政策规定第八条防洪保安资金:(一)征收依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泰州

4、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泰政发〔2007〕258号)。(二)征收对象: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市工商局征收。)-13-(三)征收标准: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和以零售为主的批零兼营企业、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营业、业务)收入的1‰计征;批发企业和以批发为主的批零兼营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计征;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

5、保费)收入的0.6‰计征;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无法计算上年营业收入的,按户每年征收10元);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定额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应缴防洪保安资金按中方所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四)缴纳期限:对企业实行按季征收,在季后15日内缴纳;对个人实行按年征收,在每年的9月底前一次性缴纳。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征收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

6、〔2006〕262号)。(二)征收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征收标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四)缴纳期限:按年征收,于每年9月30前一次性缴纳。第十条人防建设经费:(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

7、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2〕25号)。(二)征收对象: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企业、部队兴办的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社区的干部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三)征收标准:单位职工按每人每年13元征收;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60元征收。(四)缴纳期限:按年征收,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第十一条工会经费:(一)征收依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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