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法作业(zuizhong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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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2011年12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就业歧视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身份歧视第三节性别歧视第四节残疾人歧视第五节健康歧视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第三章救济机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规范我国用人市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个人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之外的其他因素,故意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

2、上有区别对待、排斥、优惠等,按照该用人单位设置的条件进行招聘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取消或损害部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的行为。就业歧视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地域、民族、户籍、性别、年龄、身份、种族、宗教、信仰、体貌特征、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基因缺陷等因素,对劳动者采取的区别、排斥、优惠等,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的行为。(二)间接歧视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显做出与上述因素有关的区别对待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所做出的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第一条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一)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

3、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须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二)根据劳动者的资历,工作性质,及业绩考核结果所给与的优惠对待。(三)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妇女所给予的特别待遇。(四)为实现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不应视为歧视。(五)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以及特殊职业忠诚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六)宗教组织、协会、团体中确实需要雇佣具有宗教信仰的劳动者在其中工作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活动中适用本法。本法所说的就业是指招聘、录用、就业介绍;本法所说的职业是指就业后接受工作岗位安

4、置、劳动报酬、职务晋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退休和终止劳动关系等活动。第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业和职业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和环境。第二条本法是反对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它规定就业歧视的定义,反就业歧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法律责任,指导其他法律中反歧视规则的适用。在与本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措施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法律;如果其他法律中的专门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本法。第二章 反就业歧视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立法和制定政策过程中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并积极制

5、定促进平等就业的立法和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平等就业法律的实施,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在实施不公平就业和职业不平等情况的监督,并及时纠正存在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相应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制定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弱势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应依据法律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工作,帮助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的权利。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对就业歧视的规

6、定写入本单位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并予以公布,应把反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因素,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任何歧视性的任职条件。用人单位在广告、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但该信息与工作性质和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直接相关的除外。第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第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具正当理由的职位调动、停职、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因劳

7、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除外。第二节 身份歧视第三条进城农村劳动者享有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不得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给予进城农村劳动者不平等的差别待遇。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是不得以地域、户籍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也不得对非本地域、本户籍的应聘者提高录用标准,或在职业方面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第三节 性别歧视第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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