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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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分析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非常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司法鉴定机制不尽完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鉴定过程缺乏监督机制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会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的各种证明文件。双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经常是互相冲突的。此时,采信哪方提交的证据完全由鉴定人决定。这

2、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鉴定人的主观影响。尤其是当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相当,证明事实相反的时候,采信哪方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即使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等级不同,鉴定人也有可能采纳效力等级较低的证据,而不采信等级较高的证据。因为采信何种证据完全掌握在鉴定人手中,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标准。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对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难以通过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予以保障,只能凭借鉴定人的经验水平、责任心等主观因素。   因为鉴定结论的过程缺乏监督导致鉴定

3、结论缺乏公正性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鲜见。薛某1985年因车祸在甲医院接受治疗,于2004年向法院起诉,认为甲医院在手术中误切其左肾,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薛某提交了数份检查报告单。其中包括2001年在乙医院所做两份B超报告单,诊断薛某左肾缺如。甲医院的两份B超报告单,诊断薛某左肾萎缩,左肾囊肿。以及其他两份报告单,称未探及左肾。在这数份证据中,某鉴定机构只采信了证明左肾缺如的报告单,在没有提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予采信甲医院的两份B超报告单,并因此得出结论,甲医院在手术过程中

4、误切薛某左肾。对于该份鉴定结论所采信的证据,鉴定人在庭审上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即使甲医院当庭提出质疑,但因为鉴定过程不存在程序性错误,法庭最后依然认定了该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据此判决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机构对证据的采信标准不明,而采信标准的不同直接导致了鉴定结论的迥异。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相关的制度制约鉴定机构的行为,保证其采取客观公正的采信证据标准。   第二,鉴定结论缺乏纠错机制   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除了应当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还要建立对错误鉴定结论的纠

5、错机制。目前我国推翻鉴定结论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同一审判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二是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三项规定了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是当事人可以申

6、请重新鉴定,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明显依据不足”。司法解释将判断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的权力交给了法官,但是法官并不是医学专家,绝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交给法庭的证据同时也交给了鉴定机关,我们不能假设法官比鉴定人更熟悉医学知识,有足够的能力判断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在实践中,法官也极少因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而准许重新鉴定。除了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以外,第一项、第二项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都是鉴定过程的程序性错误违法。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很少能够以鉴定结论的实体问题申请重新鉴定,这一鉴定

7、结论的纠错机制事实上难以实施。上述薛某的案例中,在这样一个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案例中,当事人因为缺乏对错误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只能承担一审败诉的后果。   因此,推翻鉴定结论的实体性错误只能通过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了。而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也依然依据鉴定结论裁判,如果二审或者再审的鉴定结论错误,就难以再有纠错途径了。而且,通过启动另外一个司法程序纠正鉴定结论的错误,是对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时间、金钱的浪费。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很多当事人都急需赔偿的款项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者康复,如果再通

8、过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就可能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鉴定结论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标准缺乏合理性   医疗行为存在有很强的经验性,不同医生对于病情的判断,采取的治疗方法可能有很大不同。同样,鉴定人与医生对同一诊疗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很大差异。鉴定人并不是医学专家,他们不一定有医学专业背景,即使曾经系统学习过医学,但是缺乏临床经验。医学新技术和新方法层出不穷,临床上的病例也有个体性差异,由缺乏临床经验的鉴定人来判断临床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缺乏合理性。然而鉴定结论就是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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