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载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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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四篇载重线第四篇载重线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按本篇规定戡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建造规范的各项规定,其完整稳性应符合本规则第六篇或第七篇的规定。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船舶强度、完整稳性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者。1.1.2当核定的载重线不超过设计吃水的110%时,可不考虑对船舶强度的影响。1.1.3具有新型特点的船舶,如执行本篇任一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发展这些特点的研究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以免除其受此项规定的约束,但船舶应符合全面安全航行和将作业的海域或港口所在国政府所能接受的要求。1.1.4运载散装液体货

2、物的船舶,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另行考虑。第2节定义1.2.1船长(m):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艏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1.2.2垂线: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的前后两端。艏垂线应与在计算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相重合。1.2.3船中:系指船长()的中点。1.2.4船宽(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宽()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1.2.5型深(m):1)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

3、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2)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与舷侧外板型线延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处理。3)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跨越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较低部分甲板的延伸线。1.2.6计算型深(m):·119·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四篇载重线1)计算型深()系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当露天干舷甲板设有敷料时,再加。式中:——甲板开口

4、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本节1.2.10.4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2)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船宽()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面积。1.2.1方形系数:方形系数()按下式计算: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轴包套;对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处的型吃水;——最小型深的85%。1.2.2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1.2.3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

5、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舷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延伸线取为干舷甲板。应船东要求并经验船部门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在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取为干舷甲板。当较低的一层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1.2.4上层建筑:1.2.1

6、0.1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的4%。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1.2.10.2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1)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2)此项端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本篇2.3.3要求的门;3)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桥楼或艉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在这些上层建筑内有供船员随时使用的其他方式,经通道前往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119·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四篇载重线1.2.10.1上层建筑的高度:系指在舷侧从干舷甲板横梁上缘量至上层建筑

7、甲板横梁上缘的最小垂直距离。1.2.10.2上层建筑的长度():系指上层建筑位于船长()以内部分的平均长度。1.2.1平甲板船:系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船舶。·119·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四篇载重线第1章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第1节适用范围2.1.1本章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但不适用于:1)长度小于24m的船舶;2)150总吨以下的船舶。2.1.2长度小于24m或150总吨以下的船舶按照本篇第3章的规定执行。2.1.3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验船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不合理和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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