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物业收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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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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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宝应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和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2、、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与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物价局和县建设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并定期公布相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并逐步向分项收费基准价过渡。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主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非普通住宅、别墅、办公房、厂房、营业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

3、满足部分业主和使用人需要、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县物价局备案。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县物价局和县建设局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加以管理和规范,督促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合理约定收费标准、注明服务内容及有关事项。第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

4、费用,盈亏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六条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成本或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因素为:(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

5、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经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九)合理利润;(十)法定税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均摊。第七条 新建的小区,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不超过一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使用连续空置

6、6个月以上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收益的30%补贴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收益的70%补充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具体分摊

7、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带有电梯的住宅,一楼住户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规定标准的60%交纳。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先期入住业主良好的居住环境。第十条 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参照《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的,招标结束后由中

8、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中标价格报县物价局备案。不以招标方式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并将备案或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县物价局和县建设局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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