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判决书【FF不准离婚FF判决书】这是中国式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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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离婚判决书】这是中国式的离婚判决书吗法律知识求助  网友提问:  “诉讼多少次才能判决离婚?”的提问者谢谢大家!这是Y县法院第3次判决书(即第4次诉讼的判决书),从中判断法院处理妥否?愿各位再帮我友!  河南省Y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Y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G,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医生,硕士文化,郑州人。  被告C,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干部,本科文化,Y县人。  原告G与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

2、讼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双方举证期限为30日,并于2005年6月8日和6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05年6月22日上午9时依法由审判员GHW、MXL、HW组成合议庭,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G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前彼此了解不多,婚后不久,原告即外出于T大学读书,原告毕业后到郑州某学校工作,原、被告长期分居。被告对原告在郑州生活无端猜忌,对原告在郑州工作、学习和生活进行

3、全面无理干涉,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02年1月6日向Y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C离婚,经(2002)Y民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03年1月24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下发了(2003)Y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到SQ市中级人民法院,SQ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4)S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原告第三次起诉,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家庭关系不能维持,再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

4、婚,长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维持现状。  被告C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中辨称:1、原、被告是因工作、上学而分居,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2、第二次起诉不准离婚后,二人又陆续共同生活。3、原告称受虐待不属实,系无中生有。双方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辨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2、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双方有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原告G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2)Y民初

5、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2003)Y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2004)S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4、郑州公安局WLB派出所FXC证言1份,证明被告抢占原告住房、殴打原告。5、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轻微伤鉴定书(2004)公伤鉴字573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损伤系轻微伤。(6~11系证人证言,略)。以上证言证明双方不存在婚姻基础,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C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为给被告施加

6、压力,尽快调至郑州工作。对4、5、6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7——11份证据有异议,证明内容不客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C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中共Y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1份。2、LHR证明1份。3、Y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中共Y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意本人意见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曾举报被告超生第二胎。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被告的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不属实,不同意质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

7、、3因系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对其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对证据4、5、6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发生过厮打。对7——11份系证人证言,因未提供身份证明,其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因超过举证期限,且被告拒绝质证,对其证据效力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G与被告C于198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俩年多后,于1990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于1992年2月生长子,2000年12月生次子,因双方生育次子意见不一致,加上两地分居,致使双方感情逐渐疏远。2002年1月6日,原告向本

8、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2年6月25日下发了(2002)Y民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以“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能”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本院于2003年12月2日下发了(2003)Y民初字的89号民事判决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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