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个人赠与不能构成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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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个人赠与不能构成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罪案例【案例来源】本案例根据国晖(2010)粤晖刑号档案资料编写【案情简介】2007年4月18日,凯帝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公司的出纳员小娜(化名)利用公司派其前去银行提取现金的机会,提取21万余元,不翼而飞,不知去向。宝安公安分局立案并发布网上通缉令。2010年5月初,小娜代表深圳市载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真实姓名,乘机前往上海参加世博会,也使用真实姓名入住宾馆。期间被上海警方发现抓获归案。小娜供述,那天她确实提取并消费了21万余元,但不是从公司账上,而是从该公司财务总监许圭弼(韩国人)的个人账上提取和消费的;该款是财务总监自愿

2、赠与给她的,因为他们曾经是恋人关系,是财务总监欺骗了她的感情后自愿补充给她的;同时她并不是携款潜逃,而是遵循财务总监的要求拿到款后立即消失。一审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小娜有期徒刑两年。接到一审判决后,小娜决定不上诉。辩护律师三次前往宝安看守所会见小娜,反复劝说小娜应该上诉:1、上诉不加刑;2、你的父母一定要你上诉;3、本律师事务所不收取二审律师费用。小娜仍然坚持不上诉。几近绝望的晏辉律师通过小娜的言谈,感到她对看守所的崔管教很信服,便多次7寻找这位崔管教。晏辉律师感到,只有崔管教或许能帮助说服小娜上诉了。终于,晏辉律师找到了素未平生的崔管教,并说服崔管教帮助说服小娜上诉。在

3、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小娜上诉了。二审法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焦点】1、该21万元款项是公司的财产,还是许圭弼个人的财产。2、小娜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产21万余元?3、小娜与财务总监是否有恋人关系,即该款是否财务总监自愿赠与小娜?【相关法律知识】一、什么是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律师辩护意见】本所律师晏辉接受被告人小娜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有关证据材料和了解案

4、件情况,辩护人认为:小娜无罪。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客体,即凯帝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权没有受到侵犯。7大量证据表明仅仅是凯帝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许圭弼个人财产根据其旨意发生转移。即本案犯罪客体(该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任何侵犯。最为关键是,银行作为该存款的保管者以及银行业的经营者,从法律概念上也已经认定是许圭弼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凯帝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财产还是许圭弼的个人财产,这是本案认定有罪或无罪的关键之一。十分费解,我们的公安和检查机关怎么会仅仅凭报案单位的口述,违反国家银行开户规定和常识,竟然认定是公司财产?二、被告没有侵占本单位财

5、物的行为,即没有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非法秘密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的行为。本案被告完全没有采取任何秘密手段,而是公开公然帮许圭弼取款,兑现许圭弼的承诺,怎么可能变成秘密窃取?骗取?而成为侵占?三、本案被告不合符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到本案应该是出纳员。但被告赵永娜是出纳员的证据不足。公司出具事后的《在职事项证明书》与原本的《劳动合同》相冲突,应该以原始的劳动合同为准,不宜采信事后的证明。如果被告真的改任了出

6、纳,那么半年之久,她应该有在出纳职务上的签名和职务行为,应该在银行有出纳员的预留印鉴。总之,应该以这些证据证实被告的出纳员职务身份。厉害关系人的一纸证明书不能推翻原始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取代上述必须具备的相关证据。四、被告赵永娜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管故意,不能构成侵占罪。7构成侵占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是公司财产,故意侵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全部客观证据(报案者许圭弼和白勍安的报案材料属主观性证据)证明:被告从头到尾都认定是接受了许圭弼个人的银行存款,从来没有认定是侵占了公司财产。被告是否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直接故意,这是正确判定此案

7、的关键之二。其所以消失,是服从许圭弼的要求,也是得到该笔款项的前提。五、根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建议法庭宣判被告赵永娜无罪。纵观本案,仍有如下关键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1、报案人白勍安和许圭弼报案称:案发当天,即2007年4月18日,是其让被告去提取10万元现金发工资(见公安卷4月18日白勍安以及2007年4月20日许圭弼的《询问笔录》),但为何要给被告2张卡(折),因为其中一张上面就有19万元,有必要再给一张吗?2、报案人许圭弼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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