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过重或过轻”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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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过重或过轻”的反驳【摘要】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饱受诟病,究其原因,都离不开对刑法基本问题的本质探讨。学者“刑罚配置过重”或者“配置过轻”的主张背后,是欲以揭示的法律原则和经济规律。在经济犯罪领域,死刑的废止已基本形成共识并成为趋势,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配置问题进而成为更多学者的着眼点,但学者间莫衷一是的争论往往以最高法或者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收场,进而失去理论价值。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整体是合理的,认为对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分析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理论,应以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法治环境为背景,从常识出发,兼备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唯此才不会让理论脱离实际

2、。【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配置;量刑幅度;资格刑一、对“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过重或过轻”的反驳首先,笔者认为刑罚的配置和刑罚的轻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刑罚的配置是关于罪刑法定的问题,即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它主要解决处罚必须明确具体的立法问题;而刑罚的轻重属于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它主要解决罚当其罪的司法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刑罚配置过重、过轻”这样的表述本身就不太严谨。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既有重罪,又有轻罪,针对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既有重刑,又有轻刑。法定刑有幅度且幅度较大,既然存在幅度,在逻辑

3、上就不存在所谓的“配置过重”或者“过轻'啲问题。其次,对经济犯罪配置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生命刑,不等于我国对经济犯罪的态度就是“重刑主义”。主要原因在于:一、经济犯罪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也规定了重刑,包括生命刑。类似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经济犯罪中的重刑主要是基于客观、历史原因而存在,表明对刑法权威的彰显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的是法的警示作用,而不完全是法的评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犯罪和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都是在我国死刑观念尚未消失的环境下,通过对死刑的规定,发挥一种意识形态的功能。二、对经济犯罪的总体评价,不能仅依据刑法典,除了依照刑法

4、典之外,还应当结合当下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内部文件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单以刑法法条关于刑罚配置的规定来评价经济犯罪,并轻易上升到全局的高度,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过重或者过轻,与现实不符,也没有意义。三、刑罚配置与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相互制约,对经济犯罪刑法配置的评价不能脱离量刑和行刑制度。比如: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税罪规定,“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表面看,对生产、销售劣药罪和逃税罪的刑罚配置可谓比较严厉,但实际情况可能没这么严重,因为法定刑

5、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只要宣告刑是三年或者因为法定从宽情节而为三年以下,就有可能依法判处缓刑,即法定刑重不一定就意味着宣告刑重。法定刑更多是一种宣示,而宣告刑才是实践中刑罚配置的具体效果,才是检验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再次,对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质疑主要原因是夸大了刑罚配置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刑罚配置对于抑制经济犯罪的局限性。就像故意杀人罪,其法定刑最高为死刑,但还是有人以身试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定刑最高同样为死刑,但仍难以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因为从逻辑上讲,刑罚配置并非降低犯罪的充分条件。而且,刑法所特有的谦抑性也表明在预防经济犯罪的过程

6、中,刑罚只是整个预防体系中的最后一环,而非全部。经济领域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缺失并不能成为刑罚配置不合理的借口。最后,目前我国主刑与附加刑组合的刑罚配置结构合理,涵盖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足以为量刑和行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样的刑罚配置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各种犯罪行为,不仅在犯罪的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差异,而且在犯罪的情节上也有不同。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刑罚方法的多样性。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被明确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被完整纳入到新的刑法典,它是我国长期同犯罪做斗争的经验总结。二、对资格刑缺失的反驳笔者认为,虽

7、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资格刑,但在实践中,资格刑欲达到的效果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予以实现,故无必要在刑法中设专章或专项规定。理由如下:《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职业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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