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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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向运河煤矿安全监察部、矿长、工会及其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程序原则上按以上程序逐级举报,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举报。  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

2、元的奖励。  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1、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2、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3、隐瞒本单位伤亡事故的。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5、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置之不理不予处理、对工人的违章操作熟视无睹的行为。6、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强令职工进入危险地带作业的行为、安全监察人员自身违章行为。7、其他对职工打击报复、侵犯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8、违反矿值带班管理规定的。9、煤矿存在有国务院446号令中认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3、。10、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第五条安全监察部、工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档案。第六条举报电话运河煤矿安全监察部电话:0537-2593545        运河煤矿工会电话:0537-2593516 济矿集团安监局电话:0537-2379015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值班室电话:0537-2980916济宁市煤炭局安全监察部电话:0537-3151612任城

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537-2366017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12350,0537-2907728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因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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