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历史时期关于保证责任期间和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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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历史时期关于保证责任期间和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关于担保的规定是不断完善的,主要经历了三个立法进程,第一个立法进程的标志性立法文件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立法文件均涉及到了保证这一担保方式,但都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二个立法进程的标志性立法文件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冇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期间、无效保证等基本问题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第三个立法进

2、程的标志性立法文件是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律对担保合同保证责任期间和保证责任方式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主要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1、《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2前(1994.4.15之前)2、《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前(1994.4.15至1995.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之后(1995.10.1)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

3、法律规定,所以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保证行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就显得比较复杂,尤其是在保证合同对于保证责任期间和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更加难以确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8月和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涉及扌口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以卜•简称《批复》),对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等问题的进行了解释,对不同时期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应如何认定保证期间、

4、保证责任方式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一、关于保证责任方式众所周知,保证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而言,保

5、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优越,实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第二位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屮的保证人则不享冇此种“顺序”利益。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1、对于1994年4月15口之前形成的保证行为应如何确定保证责任方式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解释仅限于借贷案件,对于非借贷案件,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则保证人究竟是

6、承担一般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吋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2002年《批复》对此进行了解释:《扒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2、对于1994年4月15日至1995年10月1日形成的保证行为应如何确定保证责任方式2002年《批复》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因此,《规定》实施后,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应依照其规定。《规定》第7条规定:“保证合

7、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3、对于1995年10J]1日后形成的保证行为应如何确定保证责任方式2002年《批复》第一条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牛效后发牛的担保行为和扒保纠纷,适用扒保法和扒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颁布时,有关保证的理论已相对成熟,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也较为明确,对于保证责任方式,《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

8、事人对保证方式没冇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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