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讲__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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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债的担保教学目的:让学生对于债的担保的性质、方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的性质,保证,定金。教学难点: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定金的种类、效力。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多媒体。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分析处理债的担保的实际案例。教学过程和内容:第六讲  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抵押第四节质押第五节留置第六节定金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二、债的担保的性质三、债的担保的分类四、担保合同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对

2、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债的担保是一种不必通过强制执行即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制度适用于一切债权债务关系。除合同之债可以设定担保外,其他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均可设定担保,当然担保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如在这些债中无法适用定金担保等。此外,在合同之债,债的担保可以于债的关系成立的同时为之,而在其他债的关系,债的担保只能于债的关系发生后才能设定。二、债的担保的性质(一)债的担保的从属性(二)债的担保的补充性(三)债担保的相对独立性(一)债的担保的从属性从属性,

3、是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和存在。当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担保即失去其依附而归于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减少时,担保也随之消灭或者减少;在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债务,债的关系未发生效力时,担保也不发生效力;担保的范围除另有约定者外,仅就其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债权债务为限。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债的担保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方式,如最高额抵押,其系为不确定的债权债务设定的担保,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发生,也不影响其存在,这是担保从属性的例外。(二)债的担保的补充性补充性,是指债的担保通常

4、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务没有得到履行或者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财产。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首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且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实现抵押权须以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三)债担保的相对独立性债的担保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因担保的成立而发生与其所担保的债务有别的法律关系。担保关系为一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担保的设定当事人须有单独的担保合意;担保的范围也不必与所担保的债务的范围完全一致;当担保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务不生

5、影响。三、债的担保的分类(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三)原担保与反担保(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根据用以担保的标的来划分的。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提供的担保,即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作为债的履行的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保证是一种债的关系,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由于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保证人的财产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保证人的资力也不足以清偿务时,债权人的利益仍有不能

6、实现的危险。因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数额较大的债务,通常已不再采用人的担保这种形式。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其所重视的是担保财产而与提供财产的人无关,因而担保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还是第三人的财产,对债权人无实质性的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物的担保被广泛适用。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人的担保保证抵押权担保一般物的担保质权(担保物权)留置权物的担保特殊物的担保定金(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根据担保设定的依据的不同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约定

7、担保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约定担保是担保的主要形态。约定担保的当事人不仅得自行约定担保的方式,而且得约定担保的范围、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法定担保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其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对某些特别的债权规定的担保,如优先权;另一是法律对担保成立的条件直接作了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如留置权。前一种法定担保既不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也不能由当事人排除其适用;后一种法定担保,虽不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排除

8、其适用。(三)原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为了维护担保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担保。在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向债务人追偿时,担保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受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的影响,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可能会直接损害到担保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反担保制度以保护担保人。例如甲欠乙10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甲由将自己的奔驰轿车一辆用来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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