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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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与公

2、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

3、其调整、变动情况;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第十二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

4、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五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第十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5、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祕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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