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王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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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王乐宇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法》247条:2007.3.16——2007.10.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学生小张对自己的书本享有所有权;商人潘石屹对购得的地块享有有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人李某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物权法上的物能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不限于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都是物;存在于人体外部。重要分类:动产——不动产二、物权的效力(一)排他

2、效力(一物不容二主)(二)优先效力(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三)追及效力(追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四)物上请求权效力(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三、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二)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注意: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目的不同(侵害的排除和预防——损害填补)出发点不同(就物论物——就人论物)时效要求不同(一般无时效约束——受诉讼时效限制)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对居住权、典

3、权的认识对赠与物限制的效力认定(二)一物一权原则(排他)(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向社会公开公信: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行事第二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和生效的原则。对一房两卖的法律评价二、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条二款:依

4、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登记成立主义:不登记不成立更无对抗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成立但对抗力极弱三、动产交付(四种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

5、交付占有改定第三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主动的)(所有权弹力性)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被动的)三、所有权的取得(一)概念(二)原始取得1.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2.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4.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脱离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6、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给受让人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6.添附(附合-混合-加工)7.善意取得(五项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②转让财产的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④物权变动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的公示;⑤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三)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注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系四、所有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五、相邻关系(行使权利的延

7、伸和必要限制)六、共有(一)共有概述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某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2.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认定标准:约定优先—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家庭关系等)3.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分割效力:共有关系消灭-各自取得相应所有权-相对人对瑕疵分担损失(二)按份共有(分别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三)共同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

8、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示范案例张某、何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8年6月共同出资125万元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中,张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5万,何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20万元,另外,张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对房屋权属份额比例及分割方案产生争议。本案中,双方各自权属份额如何确定?该房屋如何分割?1.权属份额如何确定《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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