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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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I韦I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与房屋产籍相关的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三条币、县(市)、贾汪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权属管理机构)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

2、理具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房屋产权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定期进行验证;(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发证,转移登记鉴证、变更登记换证、注俏登记的产权审核和设定他项权利的登记工作;(三)调解房屋权属纠纷;(四)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五条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第六条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共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房屋产权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

3、的上地使用权,±地使用权的抵押,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向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变更时,应当向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在城市改造建设规划实施拆迁冻结范围内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耍确定出让的,征、拨用地范I韦I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本条规定除第三

4、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房屋所有权验证制度。第十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法向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或艾他有关证明O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严禁弄虚作假或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二条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圉内的房屋产权人,均应按照规泄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第十三条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出登记申请,未经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的批准

5、,不得逾期登记。第十四条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Z—的,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请作出批准延期登记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中请人:(一)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三)产权人暂时不在本地或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延期登记的其他事由。第十五条前条所列除第四项外,其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登记事由消失后一个月内,应当申请登记。第十六条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所申报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Z中的;(三

6、)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耍补正或充实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具他事由。第十七条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登记事项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一)有确带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房屋产权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虚报、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测绘丈量,确认界址、计算面积、产权审查或核准登记事项有误的;(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正式通知应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撤销或变更的;(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的事项。第十八条房屋产权证件灭失,应及时向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报失,并登报声

7、明作废。川请补发时,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作出补发公告,在房屋所在地张贴后,经六个月无异议的,可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件上注明“补发”字样和注记原发证件号码。房屋产权证件破损,可以申请换领新证。第十九条房屋权籍管理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的产权人、权利人凭证相应地享有对房屋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凭证管理房屋。任何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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