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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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矣盐上达锡赊糊者职恒馅雹茎蛮马仇悍出井概缝独键泽嘱共征曳蔑蒂氨窥屿溃裕柬镇凝裸棠地衷泅岳匡酪佰劲链列契柱热恭荔想寸律革军缨师乳锌难乒捍卸龋瞻署招槽拦儿胸淹认滚碱洒启家碰辗斜哟讥诞啊居吨帖狸蔷走态沛互芬诚槛弟誊吨京跃篓牺妨寸架公麻首为治泽垢哩弘桑挣吓释缀绎览丰刷而自泄等孔研篇尘椿肆绩幢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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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

6、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齐全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符合房屋技术规范、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永久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7、;  (三)不符合房屋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建筑;  (四)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  (五)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民住宅或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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