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霞论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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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校:黄山分校专业:法学年级:12秋学号:1234001258886姓名:范红霞指导教师:郑六一时间:2015年10月28日目录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的背景-5-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分析-5-(一)《宪法》的有关规定-5-(-)部门法律的有关规定-6-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理论辨析-7-(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7-(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7-四、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8-五、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困境的方案设想-9

2、-(-)有条件地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9-(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9-结语-9-参考文献-10-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姓名:范红霞学号:1234001258886【内容摘要】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活动日益增多,农民要求收回已出卖的房屋而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起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为无效和有效两种。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尽相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出卖人起诉认定为无效,很大程度上原因是随着乡村旅游事业迅速发展及根据政府部门构建城乡规划要求引起的,继而出现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

3、价格等诱因。出卖人为了利益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冋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解决“过户手续”、“房地不一致”等问题,尚无统一,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千差万别。从现状来看,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在实践中要全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判决时要以“有利丁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的

4、背景“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做好农村的工作事关国家的发展大局。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村地区的房屋和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上升,由此,农村房屋买卖越来越频繁,在房屋买卖过程屮,买卖双方订立了大量的买卖合同,各种各样的合同纠屡见不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没有统一的看法,在学术界学者们也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的社会变革越来越深化,农村地区的房屋买卖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笔者看来,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买卖不应予以堵塞,而是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5、。怎限在维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前捉下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纠纷,在当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困扰审判人员已久的困惑,在学术界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分析(-)《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口J以依法转让”。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宪法依据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房屋是公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对其房屋拥有着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使

6、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公民有权对其拥有的房屋进行处分,买卖房屋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宪法保护。关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口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S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结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拥有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①,对于宅基地,农民享有使用权。农民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也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其他种类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免费给予农民的,是一种保障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农民通过申请后可

7、以无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简单的财产权,同时具有身份权的性质。农村房屋可以进行买卖,但这种买卖,买卖双方都应当是农民。城镇居民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权享冇这种福利,如果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对农民來说其实是不利的,农民会失去国家给予的居住保障,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二)部门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土地管理法》是管理和制约土地管理这一个方向的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对于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和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都提供了一个相对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也为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方向。

8、《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起房屋,如果把房屋出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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