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

ID:42329981

大小:363.50 KB

页数:68页

时间:2019-09-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_第1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_第2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_第3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_第4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教学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

2、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3、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3、从刑法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条文,有37个罪名。按照犯罪行为特点及行为方式,可以划分为七小类:第一类,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第二类,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第三类,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第四类,侵犯名誉的犯罪;第五类,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第六类,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第七类,其他犯罪。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232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有①全部露出说—-身体的全部露出母体(分娩完

4、毕说),②部分露出说—-(此时即可受到攻击),③独立生存可能性说—-在母体之外能够存活下去(过宽),④陈痛开始说—分娩开始即子宫开口陈痛开始时(德国,医生可攻击),⑤独立呼吸说——由胎盘呼吸转到由肺呼吸时(界限难定)等。关于死亡,有①心脏死说—-心跳停止时,②综合说—-以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瞳孔反射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志,③脑死亡说—-医学界以全脑死作为死亡的标志(脑死后,心脏、肝脏、肺等还是活的,还可移植给他人用)(植物人只是大脑死亡,脑干还有机能,不是脑死亡)。国务院2007年3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

5、、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脑死亡说)只要求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即可,不管这个人的生命价值、生存能力、与行为人的关系,刚出生无法存活的婴儿,生命垂危即刻可能死亡的病人或老人等。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徒手拳打脚踢,利用工具、动物、无责任能力或无过错者;亲手实施各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诱骗、引发、威逼或帮助他人自杀。故意杀人的手段未必都是暴力的,如故意制造恐怖状态将他人恐吓而死的,也可构成。(骂死他人的,构成侮辱罪)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也

6、有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不作为杀人主要有:带儿童去游泳,当儿童溺水发生死亡危险时不予救助致使儿童死亡的;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的;妻子自缢,丈夫明知却不予解救致妻子自缢身亡的,等等。误将尸体当活人杀时,应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区分合法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执行死刑命令将死刑罪犯枪决;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而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法律赋予这些行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都以

7、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安乐死问题:积极安乐死(积极地缩短病人生命)与消极安乐死(消极地不救治病人)。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亦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