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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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为加快工业集聚区快速发展,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主要工艺和设备体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要求的工业项目。(三)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和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入驻工业厂房,并可享受标准厂房出租出售优惠政策。二、市工业集聚区重点鼓励客商投资兴办大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

2、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等。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在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均可参照执行。四、国内客商新建工业项目进入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100%奖励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企业,主要鼓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五、境外客商投资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从纳税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鼓励企业用

3、于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六、新上项目属于地方重点扶持产业的,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首期土地出让金缴纳50%,其余部分可在企业批准用地之日起3年内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在土地价格、税费优惠等方面协商办理,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特殊优惠:(一)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三)外商以现汇出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四)本地升级改造新上项目及对我市工业带动较强的项目;(五)其它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八

4、、各县区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其项目投资额度、产值、利税等相关统计数据归引进项目的县区进行统计,形成的地方税收全部归引进项目的县区所有。九、如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优惠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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